卖家退回首付款 房就可以不卖了?济南法院这么判

2019/1/11 8:55:24   来源:齐鲁壹点    

  本来是卖出去了的房子,收了定金和首付款又返回了,硬生生把首付款退给了买家,这就完了吗?最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房屋买卖履约案”,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本来,梁某以侯某某的名义与曹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侯某某名下房屋出售给曹某,曹某也依约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但之后侯某某将曹某的购房首付款退回。曹某于2016年5月份实际接收涉案房屋并居住。而侯某某未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解押、完税、过户手续。

  曹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请求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侯某某配合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手续,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在履约过程中,已经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及首付款,侯某某以退回已经收到的首付款及违约金的行为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且侯某某未按合同约定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手续,存在违约行为。曹某要求侯某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解押、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涉案合同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侯某某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金。故判决涉案合同继续履行,侯某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及过户手续,并根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济南中院民五庭法官黄宏伟分析,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济南二手房房价飙升,出卖方找多种借口不履行合同,不再出售房屋,对此法院认为,应当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和稳定性,不能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对于想借违约行为获得高额收益的违约方,在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违约方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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