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取消中小学校及干部行政级别 实行校长职级制

2016/12/21 8:45:36   来源:山东电视台     作者:扈枫

  12月20日上午,济南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济南取消中小学校及其干部行政级别,实行校长职级制。

  校长职级制实施范围确定

  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全日制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中小学”)校长(含党组织书记、幼儿园园长,以下统称“校长”)列入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改革范围。

  列入校长职级制实施范围的中小学校一律取消行政级别,按隶属关系归口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担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每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4年。

  校长职级制分四级九等 3年评定一次

  根据《实施意见》,校长职级制实行后,中小学校长不再有类似处长、副处长等行政级别,将启用校长职级序列。

  中小学校长职级分为四级九等,分别为特级校长、一级校长(一、二、三等)、二级校长(一、二、三等)、三级校长(一、二等)。全市一级、二级、三级比例为3:5:2。其中,高中阶段校长职级一、二、三级比例原则控制为5:3:2,特级校长的数量控制在中小学校长总数的3%以内,并兼顾各学段和城乡学校。

  中小学校长职级每3年评定一次,根据办学业绩、专业水平、教师认可、学生认可、同步评价等确定校长职级。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校长职级进行评审。

  校长职级工资纳入学校工资总额,由基础工资和职级绩效工资构成。基础工资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职级绩效工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所属学校教师月人均工资额的50%-150%确定,其中70%按月发放,其他30%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初聘校长需有多个学校任职任教经历 任职6年要交流

  校长每个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其职务、职级自然解除,经考察、考核合格可以续聘或交流聘任。

  《实施意见》指出要完善校长交流制,年龄在45岁以下的初聘校长应该有2个及以上学校任职任教经历。在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2个聘期的校长应当交流,原则上不得连续任职超过3个聘期。

  对特级校长和特别优秀的一级校长,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根据规定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岁。

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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